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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将人撞骨折后逃逸得知伤者报警又

发布时间:2026-01-05 19:29人气:

  2025年12月5日晚7点多,北京石景山区双峪路与麻峪东街交叉口上演惊险一幕:一名头戴红色帽子、身穿黑色皮衣的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时突然左拐,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女士庞某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倒地,庞某腿部骨折无法起身。

  民警通过监控还原了事发过程:戴红色棒球帽的男子本应直行等待,却毫无征兆地突然左拐,撞上左侧正常骑行的庞女士,导致她腿部骨折无法起身。事故后,红帽男子扶起自己的车,与庞女士进行了“沟通”。双方僵持近8分钟,既未报警也未拨打急救电话。

  画面中,红帽男子脚步缓慢,却一点点远离伤者。接着,他开始推车——他要走了。庞女士察觉不对,赶紧举起手机,拍下了他的车牌。随后,男子骑上车,闯红灯驶过斑马线,消失在夜色中。

  通过监控追踪,民警发现男子躲进了麻峪村。这里平房林立、小巷交错,找人并不容易。通过连夜排查,终于在一处民房前的监控里,再次发现了特征吻合的男子:红帽子、黑皮衣,电动车牌也与庞女士拍下的相符。

  他停好车,进了屋。约9分钟后,他再次出门时,已“焕然一新”:帽子摘了,皮衣换成了一件中长款羽绒服,试图抹去所有肇事时的特征。紧接着,他步行向北,看似离开,实则绕了一圈后,悄悄折返回到事故现场附近。

  “我出去转一圈,看到了现场有警车和救护车,我就没过去。”事后他这样交代。

  得知伤者报警后,郝某再次回到出租屋时,将自己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搬进了屋内,还拆下了车辆的号牌。

  被民警找到时,郝某仍在推卸责任:“她骑得快……是她撞的我,不是我撞的她。”

  民警当即指出:“交通事故不看谁撞谁,就论谁让谁,你是拐弯,就得让直行车。”

  男子继续狡辩:“我一看她车子没事,我就开始扶她,她说起不来,我怕她讹我,我就走了。”

  面对民警,郝某一直强调着对方的问题,对于自己的错误避重就轻,在被问及为何逃逸时,他的回答也透着“自私”。当被问及为何不报警、不叫救护车、不留联系方式时,他的回答句句不离自己:“我没报警,我怕耽误我事。”“我有事来不及叫救护车。”尽管声称“有事”,郝某却在回家后花时间换装,并重返现场附近,始终未救助伤者。

  尽管郝某多方抵赖,其肇事逃逸的事实已被完整证据链锁定:从逃离现场、换装隐匿、拆牌藏车,到返回现场观望,均被监控与摸排一一记录。历时24小时,该案告破。

  后经核查,郝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未登记备案,车上所悬挂的号牌,也是从其它电动自行车上拆卸而来,加之他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民警对他做出了罚款122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遭遇交通事故后,无论双方是否达成初步协商意向,都应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并救治伤者,这样既能固定事故证据,也能避免因一方逃逸导致后续责任认定、赔偿事宜陷入僵局。任何逃逸、隐瞒、推卸,只会让后果更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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