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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门县充电站项目备案服务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06 09:36人气:

  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惠州龙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直相关部门,龙门供电局,各企业:

  为依法保护充电站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和投资主体的备案行为,强化政府“事前”管理以达节约政府、企业“事中”管理成本的目的,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工信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4﹞92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龙门县充电站项目备案服务指南(试行)》,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可径向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①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原则上为不动产权证,产权证明为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供其查档结果表;政府投资建设未确权的政府公共场所时需出具建设场所管理部门建设意见书。

  ②产权用途及投资类型。根据《国土用途管制分类指南》提取各类场所适用于充电站建设的土地用途范围,并划分相应的投资类型。

  未建设的工业用地不再用于充电站建设,但已建厂区附属设施场地(如停车场、大型内部交通路一侧、空置地等)可适度建设;特殊情形建站如“百千万工程”的示范村、典型村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等可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放宽土地用途限制;商住类住宅用地(如商住小区地面停车场等)可用于充电站建设,其他住宅用地(包括一般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原则上不再用于充电站建设。

  ③需政府支持类备案。对暂未取得产权证明且场地无产权争议的和产权用途不在②范围但有较大市场需求或政府有建站规划的可不受①②限制,但需提供镇以上政府同意建站的支持性意见。

  ④拟建区域标定。须在产权宗地图中标明拟建区域,充电车位纵向设置时纵深不得小于7米。

  (2)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场地建站需提供跟场地产权方或其授权方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要有同意建设充电站条款;政府投资建站提供其它用地流转手续。

  (3)建设平面规划(示意)图。规划图须含充电桩及充电车位、变压器、配电柜等(详见附件1)。

  (5)告知书。下载签署《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2)。

  对低洼易积水地区建站、超产权范围建站、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站、侵占消防通道建站、对周边场所和人员有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予以排除。

  乡镇把选址关,原则上由经济发展办实施,属地供电所协助,当项目还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管辖时由经济办牵头实施(如高速服务区建站时的交通所、加油站建站时的应急办等),完成后向备案单位出具《充电站选址考查登记表》。

  1、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备案材料(含充电站选址考查登记表);

  3.对提交的项目地址不能充分反映位置信息的,随附电子地图截图一张,如高德电子地图(1:500 内)并标注项目位置。

  2、同一投资主体或关联主体原有项目检查问题未整改和整改不到位时,不接受新的备案申请。

  3、备案完成后项目法人、名称、地点、规模变化的,须做备案变更,备案变更材料提交以原备案提交要求为主。

  4、备案后两年内需在备案平台提交建设进度,并同步线下向乡镇和县发改局报送建设进度(提交《充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详见附件4)。否则两年期满平台默认为项目放弃建设备案证自动失效,将给后续项目规模变更等造成障碍。

  5、服务指南是规范备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会根据国家、省、市备案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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